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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用地供应支持服务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赣自然资字〔2020〕4 号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厅机关各处室、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两手抓、两促进” 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支持服务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允许终止或中止土地使用权交易。对于疫情期间已发布出让公告但未成交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经本级政府批准,允许终止或中止交易,待疫情结束后再重新或继续实施交易。
二是允许延期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疫情防控期间, 对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已成交但企业无法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延期时间不得超过疫情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
三是允许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疫情防控期间,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对急需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以延期至疫情结束后 3个月内缴纳。
四是鼓励下调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鼓励各地在2020 年内,将房地产用地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下调为出让最低价的 20%。
五是调整房地产业的履约监管方式。各地在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房地产业,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2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
2020年第2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政策和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7%;
(二)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以外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5%;
(三)开发项目位于上述(一)、(二)项以外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2%。
(四)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对具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印发)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六种情形之一的建筑企业,其核定应税所得率不低于9%。
三、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7%;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9%。
四、生产经营活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房地产、建筑企业,如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工资、社保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允许企业按规定程序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五、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可免征增值税的,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无需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疫情防控期间,对需要享受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其家庭住房套数证明材料可以暂不提供,改由纳税人作出诚信保证。
八、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同时废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第二条中“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施行。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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